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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達人/工作權的內涵可以分為自由權屬性的工作權以及社會權屬性的工作權發問者: 莫召奴 =>拜託 如題明天要考了 有沒有人可以幫我解答可以一一解答嗎.........不用太多 意思到就好自由權性質的工作權是指什麼?社會權的工作權又是指什麼?這題 解答:工作權的內涵可以分為自由權屬性的工作權以及社會權屬性的工作權一.自由權屬性的工作權(一)自由權屬性的工作權,即就業自由,此種意義上的工作權與營業自由、經濟自由意義相近,具有要求國家不予以干涉的防禦權性質,對此權利遭受國家的干預和侵害,人民可以直接請求司法救濟。(二)司法院自釋字第一七二號解釋開始,即明白援引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之保障,其歷來對工作權之意涵,多認係自由權,並就其保障範圍加以詮釋,司法院釋字第一九一號、釋字第二○六號本院釋字第四○四號、釋字第四一一號、釋字第四三二號、釋字第四六二號及釋字第五一四號,以上諸號解釋已對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工作權本其自由權性質就其內涵詳加闡釋,對於憲法保障人民權利體系之建立,誠具重要意義。(釋字第五三八號參照)二.社會權屬性的工作權此權利又包括三個層次的權利:1.要求國家提供工作機會的權利;2.要求國家制定保障合理勞動條件制度的權利;3.要求國家制定失業生活保障法律的權利。在此三種權利中,要求國家提供工作機會的權利涉及面廣泛,其實現很大多取決於經濟的發展水平和社會資源的分配機制,而且與個人的勞動能力、私有財產制度的維持等因素有關,此種意義上的權利很難通過司法救濟途徑加以保障,但該權利也並非僅僅具有政治道德宣言性質,實際上也施加了國家積極保障的責任,國家負有制定促進就業、消除失業法律的義務,對於國家此種立法不作為,人民無法直接提起違憲訴訟,但可以通過社會輿論、公民投票等壓力來達到相應效果,要求國家制定保障合理勞動條件法律的權利,因此具有抽像性和具體性雙重性質:(一)抽像性表現為該權利賦予了人民請求國家制定相關法律的權利,但國家對於制定什麼內容的立法具有裁量權,而司法機關應予以尊重;(二)具體性則表現為雖然國家在制定何種立法上享有一定裁量權,但國家對於是否制定立法則無法由立法者來裁量,如果國家不制定或不及時制定相應立法,人民有權直接請求司法救濟,司法機關可以宣佈其不作為違憲,並判決其在合理期間制定必要的法律,要求國家制定失業生活保障法律的權利則是一種具體權利,國家在制定相關制度時,其具體法律內容必須以確保人在社會生活中的應有尊嚴,確保人性化生活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為基準,國家對此不具有立法裁量權,國家對於是否制定或何時制定立法也無判斷權,如果國家立法不作為,則必然引起違憲訴訟。發問者補述:考完了!!但是也先謝謝你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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