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達人/存證信函說您因為曠職被免職,要您退還幾天的工資。按存證信函只有證明發信事實及本身內容為何之效力,至於它的內容有無錯誤,以及您是否有曠工事實及解僱事由,就不是單憑這封存證信函就可以證明的。發問者:匿名=>最近收到1封存證存函公司寄來的說我曠職免職要我退還幾天的薪水(因ex:1/16領1月份薪水)是公司惡意記曠職如果我不退還薪資會怎樣嗎?? 解答:一.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俗稱解僱、免職或開除)。根據此項規定,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者,必須具備: (一) 勞工無正當理由曠工, (二) 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的法定要件, (三) 必須在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若僅符合其中之一者,還不能構成將您免職的事由。二.如果真有曠工情事,該公司可以不發給曠工當日工資,也就是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但是不可以連不是曠工日的工資予以罰扣。三.查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所謂「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是指當事人得以書信、函件等傳達方式表示意思,而郵局存證信函是目前最常使用方式之一。  您原來服務的公司寄給您的存證信函,說您因為曠職被免職,要您退還幾天的工資(薪水),而您認為這是公司惡意記曠職。按存證信函只有證明發信事實及本身內容為何之效力,至於它的內容有無錯誤,以及您是否有曠工事實及解僱事由,就不是單憑這封存證信函就可以證明的。 萬一進入訴訟程序,雙方就這些事實有爭執,仍須由該公司舉證,絕不會因為該封存證信函就使得信中所有的內容都變成事實。 四.本件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您可以不必退還薪資,不過為了避免現時爭議以及日後爭訟,您可以請求該公司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調解決。發問者補述:真的很感謝您 對我非常有幫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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